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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2023-05-0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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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推动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传承和弘扬“自力更生、团结奋斗、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柯柯牙精神,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强规划引领,完善政策机制,统筹资源禀赋,强化质量监管,全面推行林长制,科学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加快建设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大美新疆。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科学修复。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开展林草植被建设,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

坚持多规合一、顶层谋划。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合理规划布局绿化空间,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荒则荒,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

坚持节约优先、量力而行。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数量与质量并重,节俭务实开展国土绿化。

二、主要任务

(三)科学编制绿化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新疆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相关规划。各地要组织编制绿化相关规划,并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在严守“三条红线”基础上,落实林地保有量和基本草原面积等约束性指标,合理确定绿化目标,科学安排绿化任务,将相关内容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水土资源条件富余地区要把“增绿”作为主攻方向,加快造林种草速度,增加绿地面积;水土资源条件匮乏地区要把“提质”作为重点内容,保护修复林草资源,巩固绿化成果;风沙侵蚀严重地区要把“治沙”作为主要目标,综合采取工程固沙、生物治沙和围栏封育等多种措施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规划内容落实。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牵头单位:自治区林草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下每项任务责任单位均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不再列出)

(四)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各地要综合考虑水土资源条件,科学准确划定绿化用地。以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草地等为主开展绿化。积极做好造林绿化成果落地上图工作,加强精细化管理。城市绿化要满足生态宜居要求,结合园林城市、森林城市创建和城市改扩建等,预留城区外围绿化发展用地;城区内部采取拆违建绿、留白增绿等方式,统筹增加城市绿地。乡村绿化要满足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科学实施农村“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绿化,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土地综合整治等,盘活用好撂荒地、边角地及整治清理出的空地白地,采取见缝插绿、腾退添绿等方式增加乡村绿地;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科学规范、因害设防建设农田防护林,以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和水土流失多发地区为重点,按照《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GB/T50817—2013)相关要求,合理设计林带宽度、初植密度、种植树种和占地比例,并及时做好农田防护林修复工作。依法合规开展铁路、公路、河渠两侧和湖库周边等绿化建设。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等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五)合理利用水资源。制定绿化规划时要科学论证水资源条件,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承载能力。积极发挥人工影响天气的重要作用,加大以飞机为主、地面为辅的人工增水作业力度,提高造林绿化效率和质量。统筹安排绿洲保护和农田防护林用水计划,综合考虑现有林草资源和新增林草面积,合理配置绿化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大力推广林草节水灌溉技术,保障林草生长基本用水需求。农区实施节水措施时,应兼顾农田防护林灌溉,明确年度用水配额,保障用水需求。(牵头单位:自治区林草局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

(六)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强化种苗使用管理,修订完善《自治区主要乡土树种名录》,研究制定《自治区主要乡土草种名录》。各地要积极采用抗逆性强的乡土树种草种和良种壮苗开展绿化。干旱缺水、风沙严重地区要优先选用耐干旱、耐瘠薄、抗风沙的乔灌树种和草种。道路绿化宜选择寿命长、材质好、根系发达的优良乡土树种草种。河湖沿岸和库区周边绿化宜选择耐水淹、耐盐碱、根系发达、固土能力强的树种草种。城乡绿化宜选择寿命长、冠大荫浓、根系发达的乔灌树种,合理搭配花灌木和花卉草本植物。园区、厂区绿化宜选择隔音减噪、阻滞粉尘、抗污染强的树种草种。农田防护林宜选择生长快、适应性和抗病虫害能力强,且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用材树种。(牵头单位:自治区林草局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规范开展绿化设计施工。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绿化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作业设计(或绿化方案),绿化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作业设计的用地、用水、技术措施等进行合理性评价,并监督实施。部门绿化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及日常管护。社会普遍关心且政府主导的重大绿化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保护生物多样性,并加强绿化施工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林草局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教育厅、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八)科学推进重点区域植被恢复。结合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布局,针对我区生态突出问题,因地制宜确定绿化方式。塔里木河流域要加大胡杨林等荒漠天然植被保护力度,实施引洪灌溉,加强河谷植被封育修复,巩固完善绿洲防护林体系;天山和阿尔泰山区域要加大天然林草保护修复力度,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落实草畜平衡制度,提高林草资源质量;阿尔金草原荒漠区要加强绿洲内部退化防护林更新修复,对农牧交错带及外围河谷地带实施封育保护,提升荒漠林草生态功能。(牵头单位:自治区林草局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

(九)稳步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巩固好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落实已下达的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不得将已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统筹考虑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尊重群众意愿,兼顾生态和经济效益。任务完成后,各地要适时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准后,在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进行更新,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办理林权类及草原类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林草局、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十)节俭务实推进城乡绿化。增强城乡绿地的系统性、协同性,构建绿道网络,实现城乡绿地连接贯通。加大城乡公园绿地建设力度,增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形成布局合理的公园体系。鼓励农村“四旁”种植乡土珍贵树种,结合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打造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尊重自然规律,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避免片面追求景观化,严禁脱离实际、铺张浪费、劳民伤财搞绿化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

(十一)巩固提升绿化质量和成效。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对新造幼林地进行封山(沙)育林,加强抚育管护、补植补造,建立完善绿化后期灌溉养护管护制度和投入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完成落地上图的新造林地,必须相应新增灌溉用水指标,保障造林成活率和成林率。各级国有林管理单位要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加大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力度,优化森林结构和功能,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稳定性和碳汇能力。加强林草病虫害监测防治,避免重大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能力建设。实施草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加快退化草原恢复,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后,可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草原及景观资源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提高林草资源综合效益。强化林地草地用途管制,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严格保护修复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牵头单位:自治区林草局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

(十二)创新开展监测评价。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开展造林绿化任务和绿化成果落地、上图、入库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不改变造林绿化区域土地利用属性的前提下,开展落地上图工作。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要推进作业设计编制、审查批复、施工建设、检查验收全过程监管。运用国家监测评价体系,全面监测林草资源,科学评价国土绿化成效。(牵头单位:自治区林草局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地方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科学绿化主体责任,树立正确的绿化发展观政绩观,倡导节俭务实绿化风气,组织相关部门签订绿化责任状,明确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等作用,切实做好国土绿化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对科学绿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由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背科学规律和群众意愿搞绿化的错误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号召干部职工、部队官兵、院校师生和适龄群众积极参与义务植树;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绿化理念,普及科学绿化知识;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科学绿化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政策机制。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应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做好财政保障工作,制定完善优惠的财政补助政策,不断优化投资结构,积极探索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创新国土绿化投入机制。各地要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依托中央财政资金,持续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对农村“四旁”绿化给予资金补助,努力打造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落实国家林业草原碳汇行动方案,积极开展林草碳汇能力分析及监测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林草局)

(十五)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支持政策,持续提高审批效率,对于集中连片开展国土绿化、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项目,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加快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放活人工商品林自主经营。结合各地实际,将造林绿化后期管护纳入生态护林(草)员职责范围,并与生态护林(草)员绩效挂钩。完善并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压实责任主体,持续改善草原生态状况。(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十六)强化科技支撑。开展林草种质资源普查和林木良种、草品种审定,加强基地建设,加大对重要乡土树种草种资源的收集保护、开发利用、种苗繁育等关键技术和设施研发力度,积极开展高产优质饲草品种和乡土优良草种的选育及栽培管理技术研究、生态系统脆弱性和荒漠化风险性研究、生态系统恢复保护及生态服务功能提升基础性研究、荒漠化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优化完善国土绿化技术标准体系。健全生态定位观测监测体系。加大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机械装备研发力度。遴选储备、推广实施一批实用管用的生态保护修复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牵头单位:自治区林草局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农村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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