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科技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提升全民生态意识和科学素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林业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见》(林科发〔2020〕29号)要求,切实加强国家林草科普基地建设和管理,提高科普基地服务能力,推动林草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科学技术部
2021年6月21日
附件
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林业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林草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科普功能和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林草科普基地是依托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林草资源开展自然教育和生态体验活动、展示林草科技成果和生态文明实践成就、进行科普作品创作的重要场所,是面向社会公众传播林草科学知识和生态文化、宣传林草生态治理成果和美丽中国建设成就的重要阵地,是国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家林草科普基地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学普及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全民生态意识和科学素质的科普实践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中国承诺作出应有贡献。
第五条 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科学技术部共同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和科学技术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共同承担。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的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科学技术部成立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单位授权,能够独立开展科普工作的单位;
(二)具备鲜明的林草行业科普特色,开展主题明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并拥有相关支撑保障资源;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林草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传播、普及、教育的固定场所、平台及技术手段;
(四)具有负责科普工作的部门,并配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人员队伍和科普志愿者,定期对科普工作人员开展专业培训;
(五)具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确保科普活动制度性开展和科普场馆(场所)等常态化运行;
(六)面向公众开放,具备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关公共场馆、设施或场所的安全、卫生、消防标准;
(七)具备策划、创作、开发林草科普作品的能力,并具有对外宣传渠道;
(八)管理制度健全,制定科普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1次。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提供《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申报表》(见附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申报材料由两部门盖章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直属单位和中央直属的科研院所及高校可直接向管理办公室推荐申报。
第四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分为资格审查、现场核验和组织审定。
(一)资格审查。由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初核意见。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下一个评审阶段。
(二)现场核验。组织专家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由专家核验组形成书面意见。
(三)组织审定。由管理办公室根据核验意见组织评审后提出拟命名基地名单,按程序报批公示。
第十三条 国家林草科普基地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拟命名国家林草科普基地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消除的申报单位,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命名为“国家林草科普基地”,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林草科普基地须每年向管理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对已命名的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给予一定的支持。科普基地可优先承担国家级科普项目、参加全国性科普活动、提供专业人才培训等。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科学技术部对已命名的国家林草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结束前,依据有关规定对已命名国家林草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对评估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估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给予一年的整改期。对评估为优秀、合格或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命名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已命名国家林草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授予称号:
(一)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二)已丧失科普功能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或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九条 已命名国家林草科普基地如果遇到名称或法人等重要信息变更,需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变更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
附表: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申报表
附表
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申报表
申报基地名称 1
申报单位名称 1
推荐单位名称
填 表 日 期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科学技术部
二〇二一年
填 报 说 明
一、本申报表是申报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的主要文字材料,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
二、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本申报表一式2份,另行提供的材料作为附件与申报表一并装订。
四、提交申报表时应提供反映申报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文件、视频和图片等。
五、填写申报表请注意以下内容:
1.严格按照申报表设定的格式如实填写,不得自行增删栏目(内部表格可自行扩充),字体采用小四号宋体。
2.“申报单位名称”须为法人单位名称,“申报基地名称”是指申报单位内具有林草科普功能的各类场馆(场所)、国家公园、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科研教育机构、信息传媒平台等场所的具体名称(不含“国家林草科普基地”字样),可与“申报单位名称”相同。
六、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科技主管部门填写推荐单位意见,由负责人分别签字、分别加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公章;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单位、科学技术部直属单位、中央直属的科研院所及高校直接推荐的,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签字盖章。
一、基本信息 | ||||||||||||||||
申报基地名称 | ||||||||||||||||
申报单位名称 | ||||||||||||||||
推荐单位名称 | ||||||||||||||||
基地详细地址 | 邮政编码 | |||||||||||||||
基地负责人 | 职务 | |||||||||||||||
基地联系人 |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
二、林草科普工作管理制度、规划或计划。 □有(请附书面材料) □无 | ||||||||||||||||
三、近3年来年均对外开放天数: 天;近3年来年均参观人数: 人次。 | ||||||||||||||||
四、林草科普工作人员情况 专职人员数: 名;兼职人员数: 名。 | ||||||||||||||||
专(兼)职 | 姓名 | 年龄 | 专业 | 学历 | 职称 | 从事科普工作年限 | ||||||||||
五、基地对外宣传渠道 □传统媒体(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 □新媒体(微信、微博、直播、短视频等): | ||||||||||||||||
六、林草科普展示场馆(场所)总面积: m2;其中,室内展示面积 m2,科普课堂或影视报告厅 m2。 | ||||||||||||||||
七、基地总体概况(包括申报单位简介、科普特色、创建历程、社会影响、发展规划等,不少于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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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3年展示林草科普特色的照片一套、数量限20张,并对每张照片做简要说明(照片像素要求5M以上,说明文字限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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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近3年基地的林草科普宣传品(限5种以内,并附宣传样品一套)。 | ||||||||||||||||
序 号 | 宣传品名称 | 载体形式 | 传播量 | |||||||||||||
1 | ||||||||||||||||
2 | ||||||||||||||||
3 | ||||||||||||||||
4 | ||||||||||||||||
5 | ||||||||||||||||
十、近3年来基地林草科普典型活动清单(限5个)。 | ||||||||||||||||
序号 | 时间 | 活动名称 | 主要参与对象 | 宣传报道 | ||||||||||||
1 | ||||||||||||||||
2 | ||||||||||||||||
3 | ||||||||||||||||
4 | ||||||||||||||||
5 | ||||||||||||||||
十一、申报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本材料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填报内容真实有效,对填报内容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签字)
单 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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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推荐单位意见 | ||||||||||||||||
推荐单位:
负责人(签字)
单 位(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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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科技主管部门:
负责人(签字)
单 位(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通过地方推荐申报,须填写此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