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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界定古树名木范畴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林〔2014〕7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对古树名木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确定古树名木,不必区分其是否为原生地天然生长。
三、已经枯死的古树名木,对其采伐也应遵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凭证采伐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14年9月30日
414-国家林业局关于界定古树名木有关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