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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改革)公告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濒管办公告〔2017〕5号 林草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7年05月27日 野生动植物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改革)公告

 

  根据国务院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决策部署,同时按照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核心内容的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国家濒管办决定将上海自贸试验区形成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改革试点经验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

 

  (二)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口岸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

 

  二、推广内容

 

  (一)简化许可程序

 

  进一步扩大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直接受理并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范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凭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其他申报材料,直接向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 出口

 

  ①非CITES附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②载有“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的CITES附录II、III爬行纲动物(REPTILIA spp.)的皮张及其产品;

 

  ③CITES附录II灵长目动物(PRIMATES spp.)的生物学样品,如血(含血细胞、血浆、血清等)、组织、器官、细胞系和组织培养物、DNA、分泌物或排泄物等;

 

  ④CITES附录III的乌龟(Mauremys reevesii)、花龟(Mauremys sinensis)、蓝孔雀(Pavo cristatus)、鼬亚科(Mustelinae)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⑤CITES附录III的日本红珊瑚(Corallium japonicum)、瘦长红珊瑚(Corallium elatius)、巧红珊瑚(Corallium secundum)、皮滑红珊瑚(Corallium konjoi)死体及其产品;

 

  ⑥人工培植所获的CITES附录II兰科植物(ORCHIDACEAE spp.)、仙人掌科植物(CACTACEA spp.)、仙客来属植物(Cyclamen spp.)、芦荟属植物(Aloe spp.)、大戟属肉质植物(Euphorbia spp.)、棒锤树属植物(Pachypodium spp.)、猪笼草属植物(Nepenthes spp.)、瓶子草属植物(Sarracenia spp.)、捕蝇草(Dionaea muscipula)、火地亚属植物(Hoodia spp.)和西洋参(Panax quinquefolius)及其产品;

 

  ⑦人工培植所获的云木香(Saussurea costus)及其产品;

 

  ⑧酒瓶兰属所有种(Beaucarnea spp.)及其产品。

 

  2. 进口或再出口

 

  ①来源于在秘书处注册的人工繁殖单位的CITES附录I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②CITES附录II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体除外;穿山甲属Manis spp.、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白犀指名亚种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犀鸟科Bucerotidae spp.、砗磲科Tridacnidae spp.除外);

 

  ③CITES附录III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④CITES附录I、II和III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二)放宽许可条件

 

  在办理本条第(一)款第2项内容的允许进口证明书行政许可时,除存在疑问或者根据国家濒管办要求的情况外,不需要就境外CITES许可证或证明书进行核实确认。

 

  (三)缩短许可时限

 

  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基础上,尽量缩短各类行政许可证件的办理时限,最大程度地提高工作效能。

 

  三、承办单位

 

  承办本公告所述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业务的具体办理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上海办事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北路456号南楼二层

 

  邮编:200131

 

  电话:021-50477217/7215/7213

 

  传真:021-50477250

 

  四、其他事宜

 

  (一)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二)本公告由国家濒管办负责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2015年第1号公告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濒管办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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