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字体:  打印本页    【下载】 分享到: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12号 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6年07月05日 综合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

【本文中两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已经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2号》修改。特此备注。20170609】

【本文附件部分内容已经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修改,具体为:附件: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第九项“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第十一项“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第十六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第十七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和第十八项“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天然种质资源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中涉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的规定停止执行。特此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1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对2006822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27项林业行政许可项目的项目信息、适用范围、办理依据、办事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等内容(见附件)予以公告。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



国家林业局

2016624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