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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法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资发〔2004〕140号 林业局 国务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6年05月11日 森林资源管理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法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国家电网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如何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中的有关规定,现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 span="">关于请协调三峡工程输变电线路建设如何执行<< span="">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函>的意见》(国法秘函2003260),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关各方要认真领会国务院法制办协调意见的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输变电线路建设的关系,做到森林资源保护与电力线路建设协调发展。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优化三峡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避免或减少架空线路对林地、林木的损害和砍伐。确实难以避免的,按照以下意见执行。

    一、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地时,距地面较低,线路保护区内的林木(竹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

    二、架空电力线路距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是指架空电力线高度与当地主要乔木树种成熟龄平均高度之间的距离小于该线路安全运行所必须的净空距离。

    电力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和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 
    附件: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请协调三峡工程输变电线路建设如何执行<< span="">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函>的意见》(国法秘函2003260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八月九日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协调三峡工程输变电线路建设

如何执行<< span="">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函>的意见》

 

国法秘函〔2003260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转来的《关于请协调三峡工程输变电线路建设如何执行<< span="">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函》(国三峡办函规字〔2003145号)收悉。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沿线应当设立保护区,即沿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的最大风偏距离和相应的垂直距离所形成的区域。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保护区内林木的,属于占用林地的行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架空电力线路距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不属于占用林地行为,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宜林地是林地的一部分,是规划用于种植林木的土地。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秆植物。因此,当架空电力线路通过宜林地时,如果接近地面影响种植林木,改变了宜林地用地性质的,属于占用林地行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果距地面较高不影响种植林木或者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时尚未被规划为宜林地的,不属于占用林地行为,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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