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厅: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退耕还林采伐有关问题的请示》(鄂林退〔2011〕3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原政策补助期满后,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对其所有的林木申请采伐。
二、采伐要严格履行林木采伐审批程序,依法纳入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管理。依法确定采伐年龄,因地制宜选择采伐方式,不得大面积皆伐和超强度采伐,严禁借机复耕复垦。对乱砍滥伐、复耕复垦等破坏退耕还林成果的行为,要依法打击,严肃处理。
三、采伐后必须及时更新造林,确保林地性质不变。采伐生态公益林,造林更新必须确保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变,确保生态公益林面积不减少和区域生态功能不受影响。
四、采伐更新验收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和更新退耕还林合同和有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数据与实地情况一致。
五、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最根本的目的是恢复和增加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状况,提高生态功能,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鉴于目前退耕还林尚处在巩固成果的关键时期,你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强化监管,确保退耕还林成果的巩固和发展。
特此复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注:本文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