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要求,同时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及其场所变更的实际情况,现将允许从事象牙加工及象牙制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及场所变更予以公告,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林业局2015年第9号公告公布的指定加工、销售场所进行以下相应变更(见附件1、2),原场所自动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象牙制品指定加工场所变更表
2.象牙制品指定销售场所变更表
国家林业局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