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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复文(2022年第3212号)

2023-02-01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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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修改《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条款,增加进入核心区从事生态保护活动规定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有关“修改完善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要求,我局自2019年启动了《自然保护地条例》修改工作。历经多次实地调研、会议研讨、专家咨询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稿)》,于2021年12月按照立法程序报送自然资源部审查。《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稿)》充分吸纳了有关政策文件的新要求和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规定自然保护区实行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的分区管控措施及差别化管理措施,同时明确核心保护区内可以开展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等生态保护活动。

  二、关于在《自然保护区条例》增加生态修复相关条款的问题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分布区域是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之一,目前《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稿中已考虑到因维持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开展生态修复等活动的需要,并作出了相关规定。下一步,我局将对《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统筹吸纳您有关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野生动植物栖息修复应当编制并审批项目规划或方案等建议,积极推动《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工作。

  三、关于在《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中增加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修复相关条款的问题

  按照《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中有关“研究制定有关国家公园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有关“推动制定出台自然保护地法”的要求,我局正在有序推进《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制定工作。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目的是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在制定过程中高度重视加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与生态修复,并作出相关规定。同时,为保障《国家公园法》正式出台前国家公园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我局于2022年6月印发《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修复作了相应规定,如核心保护区可以开展因有害生物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等开展的生态修复,一般控制区可以开展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生态修复活动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有必要开展人工修复活动的应当经科学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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