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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允许非国有公益林有偿流转的提案”复文(2015年第3734号)
2015-10-2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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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森林法是1984年制定的,1998年进行过一次修改。贯彻实施森林法,对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健全,现行森林法已经不适应现代林业发展的要求。
自2003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发布后,我局就开展了修改森林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