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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严格管理珍贵阔叶原木进口的提案”复文(2015年第0255号)

2015-10-2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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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公约)已将250多种木材物种列入附录,这些木材物种大部分是珍贵的阔叶树木物种。CITES公约是由主权国家签署的一个多边环境条约,目的是通过对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濒危物种因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甚至灭绝。CITES公约将管理对象列入其附录,并划分为3个等级。附录I物种是严禁商业性贸易的,附录II和附录III物种可以贸易,但要通过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许可证对其国际贸易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我国是严格按照公约加强珍贵树种原木进口管理的。
    我国是一个木材资源稀缺的国家,1998年我国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尤其是2014年我国启动了全面停止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2015年停止了吉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2017年将全面停止全国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客观上将使这种稀缺性更为明显。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我国对木材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尤其是受传统文化回归的影响,导致对热带阔叶木材特别是红木资源的需求持续增长。因此,充分利用国际和国内两种资源,通过进口来满足国内消费和加工业对木材日益增长的需求,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选择。
    我国是CITES公约缔约国,自1981年加入公约以来,我国政府始终采取比CITES公约更为严格的国内管理措施,来加强对进口包括红木在内的濒危和珍稀木材的贸易控制,以确保来源的合法性。根据《森林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口CITES附录II和附录III所列木材物种,除要取得出口国管理机构核发的CITES出口许可证之外,还要事先向国家濒管办申办并取得CITES允许进口证明书。
    我国海关也始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把关职责,认真做好珍稀植物的进出境监管工作,坚决打击走私违法活动。海关对珍贵阔叶原木进出口实施严格监管措施,对列入CITES公约附录的红木品种实施许可管理制度。此类产品进出境时,海关验核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签发的《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后方可办理通关手续;对未列入CITES公约附录的红木品种进出境,海关验核国家濒管办及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签发的《物种证明》后办理通关手续;对涉嫌走私、偷逃关税,以及伪报、瞒报、夹藏等行为的,海关依法予以查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海关先后开展了“国门之盾”、“打私联合行动”、“守卫者”、“五大战役”等专项行动,有效打击了一批专业化走私濒危植物团伙,遏制了重特大案件多发势头;同时,注重加强国际合作,先后参与了眼镜蛇一、二、三号专项打击野生动植物走私国际执法行动,加强了与境外执法部门交流合作,互通案件信息,部署他国协查请求,派员赴外协同执法,均取得较好成效。2011年以来,海关共侦办走私珍稀植物刑事案件10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02人,查证涉案走私珍稀植物1.93万吨又1.56万立方米,严厉打击了珍稀植物走私违法活动。
    濒危木材非法走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关键的还是来自原产国。这些国家基本上都是发展中国家,其中大部分国家建设能力和水平较低,管理和执法能力薄弱,有的甚至还存在严重腐败,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将更多的履约责任转嫁给出口目的国,给我国进口监管和缉私工作都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为了保护濒危木材树种,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促进木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首先要着力提升原产国管理和执法能力,从源头上制止非法采伐及其相关贸易的发生;二是要建立原产国、中转国和消费国协同一致的执法监管体系;三是要努力加大各相关缔约国在信息情报、协调执法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力度。
    今后,我国将继续加强珍贵树种原木进口管理,与相关国家加强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伐和贸易活动。海关也将继续发挥口岸把关职责,加强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持续保持打击走私濒危物种犯罪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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