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林业部发布《采种技术规程》。
1月26日,林业部颁布《国营林场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2月27日,林业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治森林虫害的指示》。
3月5日,林业部颁发《关于机关、团体、企业等部门以及林区居民采伐国有林的几项规定》。
3月23日,林业部发布《关于积极开展国有林迹地更新工作的指示》。
3月25日,森林工业部发布《关于要求各地加强木材管理工作的指示》。
4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4月12日,林业部颁发《林木种子品质检验技术规程(草案)》。
4月29日,林业部发出《山区林业规划纲要》。
6月3日,农业部、农垦部、公安部、林业部颁发《农林牧业生产用火管理暂行办法》。
7月25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其中第六条规定,各地应该在合理规划山区生产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林木和野生树、草等护山护坡植物;第七条规定,25°以上的陡坡,一般应该禁止开荒。
9月5~12日,林业部、森林工业部在北京召开国有林区林业厅长和森林工业局长座谈会,研究林业和森林工业体制问题,并以两部党组名义向中央提出《关于我国林业与森林工业体制的意见》。
10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56年到195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从1956年起,在12年内,在自然条件许可和人力可能经营的范围内,绿化荒山荒地。在一切宅旁、村旁、路旁、水旁,只要有可能,都要有计划地种起树来。
11月10~27日,林业部在北京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座谈会,讨论林业建设长远规划和林业体制问题。
12月28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森林工业部《关于下放企事业单位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