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国家林业局政府网正式开通。
同日,国家林业局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正式启用统一印制的“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
1月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1月4日,国家林业局公布《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1月10日,武警总部宣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国家林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周生贤兼武警森林指挥部第一政委。同时,武警总部党委决定周生贤兼武警森林指挥部党委第一书记。
1月11~12日,全国林木种苗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2月2日,历时22年,由260多位专家学者编撰的《中国森林》全部出版。全书共分4卷,总计360多万字。《中国森林》还包括各省出版的系列专著。
2月7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2月1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决定雷加富任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2月26日,国务院任命雷加富为国家林业局副局长。
2月15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外经贸部发出通知,要求严格原木检疫措施,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
2月15~17日,国家林业局在北京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提出林业必须走跨越式发展、以大工程带动大发展之路。
2月20日,教育部、国家林业局决定共建北京林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两所林业大学。
3月1日,“关注森林”组委会决定,将2001年命名为“中国森林年”,并以“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为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3月13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
3月16日,国家林业局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统一规格、样式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3月28日,国家林业局西藏森林资源清查动员大会在成都召开,正式启动首次西藏自治区森林资源清查。
4月1日,党和国家领导人江泽民、李鹏、朱镕基、李瑞环、胡锦涛、尉健行、李岚清等到北京奥林匹克公园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4月3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造林绿化表彰动员大会。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讲话。283个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和273位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受到表彰。
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宣布组建六大林业工程管理办公室。
4月12~15日,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到内蒙古考察林业工作,并出席国务院在内蒙古海拉尔市召开的重点省区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现场会议。考察期间,温家宝指出: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新的形势下,林业要实现由采伐为主到造林护林为主的重大转变,下大力气切实抓好、建设好六大林业工程,带动林业全面发展。
4月16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4月17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4月21日,国家林业局成立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周生贤任领导小组组长,李育材、江泽慧、杨继平、马福、雷加富任副组长。
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十五”期间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底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5月8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
5月14~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与新西兰农林部关于林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在新西兰续签。
6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
6月14~15日,全国林业科学技术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讲话。
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新建内蒙古大黑山等1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同日,国家林业局在北京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座谈会,明确了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必须强化“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三项工作的基本思路。
7月23日,国家林业局在安徽省召开全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会议。
7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在2005年底以前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8月20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
8月2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国家林业局成立“全国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木材行业和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管理工作。
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法律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9月19日,国家林业局在拉萨市召开全国林业援藏工作会议。
9月24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10月21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全国林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
10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批复国家林业局所属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总体方案,原则同意国家林业局报送的科技体制改革方案。
1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农业特产税;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月7日,国家林业局在四川眉山市召开全国森林公园工作会议。
11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决定祝列克任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11月21日,国务院任命祝列克为国家林业局副局长。
11月17日,《中国国家林业局与荷兰农业、自然及渔业部关于加强两国林业合作的会谈纪要》在北京签署。
11月20日,全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启动,试点范围包括河北、辽宁、黑龙江、山东、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湖南、广西、新疆等11个省(自治区)的685个县(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2亿亩,每亩补助5元。
11月26日,国家林业局与韩国国际协力团在北京签署《中韩合作中国西部5省造林项目实施协议会谈纪要》。
11月27日,国家林业局、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印发《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明确对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制度。
11月28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当前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急需抓好的几项工作的通知》,明确在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项目区全面实行禁牧、禁樵、禁垦。
11月29日,国家林业局致函美国内政部鱼和野生动物局,确认《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再次延长5年,有效期至2006年11月19日。
12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明确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批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12月16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
12月26日,国家林业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印发《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