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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林业大事记

2000-12-09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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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5日至2月6日,林业部在北京召开黄河流域各省区林业厅(局)长会议,提出:紧紧围绕生产渡灾,以抚育、补植、管理好现有幼龄林为中心,大搞林粮间作;积极开展森林保护、更新和次生林的改造利用,并根据可能条件积极发展造林;做好准备,迎接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林业建设的更大发展。
  3月3日,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发布《关于烧垦烧荒、烧灰积肥和林副业生产安全用火试行办法》。
  3月25日,林业部发出《关于开展国营森林更新普查工作的通知》。
  4月14日,周恩来总理视察云南西双版纳地区,指示:一定要保护好这富饶美丽之乡,保护好自然资源,要做人民的功臣,不要做历史的罪人。
  6月26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规定分18条,对山林所有权、山林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木材的采伐和收购,以及群众造林等有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7月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林业部决定,国家经济委员会物资管理总局木材局的工作,由国家经济委员会物资管理总局和林业部共同领导。
  7月9日,国家任命梁昌武为林业部副部长。
  7月19日至8月8日,国家主席刘少奇视察大兴安岭和小兴安岭林区,作出一系列指示。主要内容为: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尽可能满足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需要;林区要节约木材,不烧大木头,要烧树枝,并利用小木头供应农村需要;采伐方式要服从于更新,要依靠人工更新,也要实行天然更新加人工补植;林场留点自留地,职工家属可组织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还谈到林区工资政策和木材价格、林业规章制度和林业局体制、组织林区群众进行森林经营、领导干部民主作风等问题。
  8月8日,刘少奇同志在哈尔滨市召集东北、内蒙古林业工作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和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处同志开会研究,提出:森林采伐要实行轮伐的方针;迹地更新要“两条腿”走路,实行天然更新和人工更新两种办法;还提出在林区每30km2范围内设一个营林村经营森林的设想。
  9月1~20日,林业部在北京召开南方11省区林业厅(局)长会议。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林业政策十八条》规定,总结几年来林业工作的经验教训,着重研究人民公社的林业生产问题。提出:必须迅速确定林权,调动社队和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在林区既保证粮食生产,又搞好林业生产和多种经营;普遍加强山林管理,积极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依靠群众造林,并积极发展国营造林;木材生产实行社队经营和国家经营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快林区基本建设,保证木材生产稳定增长。
  10月25日,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商业部《关于发展紫胶生产问题的报告》。
  11月24日,中国政府与朝鲜政府决定将1956年1月14日签订的《关于在鸭绿江、图们江中运送木材的议定书》的有效期延长5年,并根据该议定书第十九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定书。
  12月18日,财政部、林业部决定,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林工业企业建立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从每立方米原木成本中提取10元作为育林基金,供更新、造林、育林之用;另提取5元作为更新改造资金,用于伐区延伸、转移的线路和相应的工程设施建设等。
  12月28日,林业部颁布《开展国有速生林造林规划设计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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