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森林警察部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全部实行现役制,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门为主。部队执行森林防火、灭火任务受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部队担负森林防火、灭火,全面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治安,参加林区经济建设等任务。
1月16日,国务院公布《森林防火条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3月3日,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3月29日,林业部、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批示,林业部设立森林资源管理司。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深化林业改革中,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国有林区森工企事业单位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既受本单位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重点林区和重点森工企业,可根据需要按隶属关系派驻监督机构,对影响全局的重点林业省份和重点森工企业,林业部根据需要派出少而精的资源管理监督人员。
4月18日,林业部发出《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4月2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复林业部,国务院原则同意林业部提出的《建设一亿亩速生丰产商品用材林基地规划》。
5月3日,国务院任命沈茂成为林业部副部长。
6月2日,国务院同意实行林业基金制度。
6月13日,林业部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8月29日,林业部颁发《全国平原绿化“五七九”达标规划》。
10月8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林业部机关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林业部机关设司局级机构15个,编制570人。
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月9~14日,林业部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
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年1月14日由林业部、农业部共同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