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起草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质遗迹、矿业遗迹、地质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组织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3.组织审核和监督管理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4.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查处。
5.提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初审意见。
6.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地有偿使用、生态补偿和赔偿工作。
7.承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8.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履约事务。
9.承担《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履约事务,负责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地球科学与地质公园计划》。
10.承担涉及国际海洋保护地和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11.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