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
办法明确,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实行分级审批。单次流转面积50—1000亩的,由乡镇(街道)审批;1000亩以上或同一区内跨乡镇流转的,由区林业主管理部门审批;跨区流转的,由市林业主管理部门审批。集体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根据办法,集体林地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但不得超过承包期或林权权属证书登记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
办法规定,承包(受让)方流转集体林地林权后抛荒2年以上,或因流转方未落实管护措施致使流转的林地等连续抛荒2年以上的,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督促承包(受让)方开展经营活动;对经督促仍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受让)方对林地和林地生态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表示,规范的林地经营流转,有助于推动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升森林资源利用效率,同时通过租金、分红等方式增加林农收益。 (段春祥 赵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