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单位为21.4万余个,登记选民总数为3.23亿多人,全国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6万余名,并逐级召开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选举产生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22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