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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猪危害防控的建议”复文(2023年第1636号)

2024-01-3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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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野猪种群数量增长较快,其造成农民群众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日益频繁。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采取名录调整、种群调控和推动补偿以及责任保险等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一是我局于2023年6月发布公告,将野猪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名录”)》调出。经科学、综合评估,专家认为野猪在我国28省有分布,数量200万头,已不存在生存威胁,且很多省份数量过高,其中致害省份达26个,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符合调整基本原则。将野猪从“三有名录”调出,不仅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还更便于群众结合实际采取猎捕或者其他防控措施处理野猪致害问题。

  二是试点开展野猪致害综合防控,有效缓解野猪致害。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在福建、江西、广东等14省份开展防控野猪致害综合试点,并印发《防控野猪危害技术要点》等系列文件,指导各地有序开展致害防控工作。试点省份结合实际,成立狩猎队,在受损地区适当猎捕野猪,累计投入资金6100余万元、猎捕野猪1.02万余头;加强主动预防,建设控制阻隔设施,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三是完善野猪致害防控法律规定。就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防控相关措施,我局积极向全国人大立法机构提出建议意见,并得到采纳,充实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了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法律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其中,新增第十八条规定: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这一规定对制定种群调控管理办法,明确猎获野猪等野生动物可进行种源、药用、医用、皮革、动物饲料等综合利用等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是切实保障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经费。我局早在2008年起就在部门预算中专门安排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经费,此后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在2020年配合财政部修订完善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将野生动物保护补偿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纳入支持范围,并新增国家公园补助支出方向。我局还指导有关省份开展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工作。云南省于2010年率先启动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运用市场机制,逐步实现由政府直接补偿向商业保险补偿方式的转变。西藏、浙江、陕西、四川等省份相继研究开展了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试点工作。2021年,我局还配合财政部和原中国银保监会,将野生动物毁损风险责任纳入新修订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为全面开展野生动物致害保险业务提供政策保障。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猪危害防控的建议,与我局当前开展的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向一致。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总结野猪致害防控综合试点成效和经验,组织制定种群调控管理办法,逐步完善猎获物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持续推动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指导做好野猪调出“三有名录”后的各项措施,统筹协调野猪等野生动物与维护群众切实利益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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