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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建设中林草地审批的提案”复文(2023年第04287号(工交邮电类597号))

2024-02-01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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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加快林保数据与“国土三调”数据融合,从根本上解决矛盾问题

  “国土三调”前,林地认定按《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范围和上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执行,林地分类标准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2021年,我局开展林草湿数据与“国土三调”数据对接融合,统一采用“国土三调”分类标准,以“国土三调”数据为统一底版,对接融合形成与“国土三调”成果无缝衔接的全国林草资源图。2022年起,我局决定常态化开展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工作,以“国土三调”数据为统一底版,按年度更新全国林草湿资源图。

  今年4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明确以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合理确定“国土三调”数据公布后林地管理边界。目前,林草资源图应用已具备基本条件。

  下一步,我局将抓紧编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将林地管理范围落地上图,加快推进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与“国土三调”数据衔接。  

  二、关于尽快出台光伏项目占用草地的审批管理办法和补偿标准建议问题

  为规范和支持光伏发电产业使用沙漠、戈壁、荒漠、草原,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对光伏方阵用地在不得改变地表形态的前提下,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通知》要求,对占用基本草原以外的草原,地方林草主管部门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照土地征收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

  各地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范围的项目,靠前指导,优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保障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合理需求。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全力指导地方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开展光伏产业使用草原生态适应性评价,引导光伏产业科学合理布局在三北地区的沙漠、戈壁、荒漠和退化沙化盐碱化草原,并采用“草光互补”“沙光互补”模式,推动光伏发电与三北地区荒漠化综合防治有效结合,促进经济、生态、社会和科技多赢。同时组织科研机构开展光伏项目生态影响、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长期监测研究,推动制定光伏项目占用草原建设相关标准与生态修复要求,推动光伏产业发展和生态修复有机融合。另外,密切配合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加快推进林地草原资源数据及相关大型光伏基地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融合,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靠前指导,优质服务,助力国家双碳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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