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升行政许可便利化水平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委托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5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为第一批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事项单位。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二、委托时间
2025年8月1日—2028年7月31日。
三、申办方式
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5省办理“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受托机关申办。
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1。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应配置热处理的热风型干燥窑,需具备《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理技术规范》(GB/T23477-2009)附录B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65℃以上并持续处理4小时的能力;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检测仪具备自动记录相关数据和实时传输功能。
(二)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厂区应有围墙,分别设立疫木堆放区、加工处理区、成品堆放区、剩余物处理区等,区域间应有一定的空间隔离;围墙周边及疫木加工功能区,应安装有疫木加工全过程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保存半年以上;设有天牛诱捕器等防止疫情传播扩散的措施。
(三)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申请人需建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热处理条件及处理时间要求完成疫木板材除害处理及其加工剩余物除害处理任务;建立包括疫木来源、入厂时间、数量以及疫木加工数量、除害处理情况、制品出厂情况等台账。
(四)厂区选址。松材线虫病疫区内,周边100米范围内应无成片松树分布。场所用地性质须为建设用地(含工业用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内设厂。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符合上述四项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
六、监督管理
(一)受托机关在向被许可人送达许可文书时,需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受托机关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上年度的审批数据及工作总结。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委托监督办法》对受托机关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强化对被许可人的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审批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将提前终止委托工作。
七、其他事宜
(一)各受托机关按照本公告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审核办理。
(二)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有效期限为3年。
(三)2015年以前,经我局审批取得无有效期《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须于2025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所在地受托机关申请换发新证,并按上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更换新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销其持有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
(四)被许可人需严格执行热处理要求,确保有效杀灭板材内的松材线虫和媒介昆虫。加工后的板材调运前,依法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
本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中止或终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