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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林业大事记

2000-12-09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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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6日,林业部在广州市召开全国林业科技工作会议,讨论《林业科技十年规划》,贯彻《科研十四条》。
  2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荒、挖矿、修筑水利和交通工程应注意水土保持的通知》,指出:应当认真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的有关规定,严禁破坏森林和牧场,严禁乱垦乱牧。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固沙林、大水库周围和大江河及其主要支流两岸规定范围以内的森林,山区和水土流失地区铁路两侧的森林,一般规定为禁垦区,并应造林护岸和防沙。
  2月18~26日,林业部在哈尔滨市召开东北、内蒙古地区护林防火工作会议。
  3月19日,财政部、林业部颁发《国有林区采伐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每立方米原木成本提取5元作更新改造资金,专款专用。
  3月28日,财政部、林业部颁发《国有林区育林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立方米原木暂征育林基金10元,专款专用。
  4月1日,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报告》。
  4月13日,林业部颁布《东北内蒙古林区国营森林更新工作试行条例》。
  4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节约木材的指示》。
  5月11日,林业部颁发《国营林场经营管理狩猎事业的几项规定》。
  6月7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南方五省区林业问题的批示》,并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南方五省区调查组《关于福建等五省区的林业情况和八项建议的报告》。
  6月11日,林业部决定在次生林区建立重点林业局(场),并对其方针任务、领导关系、计划财务、物资供应等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6月16日至7月5日,林业部在北京召开华东、中南、西南三大区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工作会议,讨论南方各省区森林遭到严重破坏的问题,提出制止破坏、扭转局面、发展林业的具体措施,并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建立国营林场管理机构,直接管理大型林场。
  6月23日,周恩来同志在中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委常委会议上提出搞社会主义要保护森林,“咱们都是读过书的,要讲保护森林,不能破坏森林。破坏了森林后代要骂我们的,那还搞什么社会主义”。
  7月16~28日,林业部在北京召开华北、西北、东北三大区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工作会议,研究林业工作的任务等。
  8月17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办公厅整理的森林破坏材料,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森林破坏,争取3年或5年改变这种不利的局面。材料指出:部分地区农林牧矛盾比较尖锐,农挤牧,牧挤林,或者农直接破坏林,急需统一安排农、林、牧的生产和基建工作;有些地方林业人员精简太多,工作无法进行,营林和更新问题很大;造林经费层层下拨,许多地方随便挪用,使造林工作遇到很大困难;防护林遭到相当严重的破坏,必须积极保护和继续营造。
  8月22日,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毁林开荒、陡坡开荒。
  9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充分利用木材资源,大力开展木材的节约代用工作的报告》。
  9月1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
  10月18日,国务院颁发《1963年对集体所有制木材生产的收购指标和奖售问题的决定》。
  10月3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转发林业部、轻工业部《关于在河南、福建、四川、吉林四省建立造纸木材、竹材基地问题的报告》。
  11月2日,周恩来同志指示:“林业的经营要合理采伐,采育结合,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成立东北林业总局的决定》。东北林业总局直接领导森林工业生产,地、市、县林业仍由黑龙江省林业厅管理。
  12月3~10日,林业部在河北省保定市召开全国木材加工工业会议。指出:必须大力节约木材,合理加工,积极发展以人造板为中心的木材综合利用,努力提高木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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