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根据《国家林业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有关规定,并经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意见,现将允许使用人工繁育麝类所获天然麝香生产、销售含天然麝香成分中成药的企业及其产品(见附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生产、销售含天然麝香成分中成药的企业及其产品名称
国家林业局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