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的要求,现将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取消事项目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情况详见附件1、2。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国家林业局修改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
2017年2月17日
附件1
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1 |
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30项:“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2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3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审 |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4 |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45项:“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5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初审 |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28项: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六、程序 (一)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
附件2
国家林业局修改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文件名 |
清理意见 |
1 |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13〕224号) |
删除第四条中的“经采集地县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集申请签署意见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