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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将“有法可依”

2020-03-27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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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 野生动物的决定》审议通过
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将“有法可依”

  3月25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管理措施、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填补了当前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空白,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决定》明确禁止猎捕范围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野生动物。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决定》明确我省禁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为: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同时对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医药利用、公众展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在监管措施上,《决定》加强对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合、餐饮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所、平合或者其他交易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揽、诱导顾客,并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出明确规定。

  在政府、社会各方面职责方面,《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同时明确林业草原、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海关、卫生健康、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依靠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组织教育宣传引导的义务,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决定》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相关名录。

  在法律责任方面,《决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违法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了加重处罚。对猎捕、食用、出售、购买、经营、交易、运输、仓储等多个环节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和罚款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决定》还规定了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其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记者 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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