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湖滨新区嶂山林场:
你单位提出江苏三台山国家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申请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江苏三台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未造成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损失和森林公园质量等级的下降。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江苏三台山国家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面积由林场许准[2017]16号确定的1110.51公顷改变为954.1公顷。其中,林地面积714.24公顷。
二、改变范围后江苏三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行政区域位置: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三、改变范围后江苏三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地理坐标:东经 118°17′59″—118°20′02″,北纬34°00′38″—34°03′34″。四界范围:三台山大道与宿迁市殡仪馆外围交叉口东经118°17′59″、北纬34°02′03″坐标点(向东沿宿迁市殡仪馆外围界、石英路、山湖路至)南山路(向东南沿养心湖至)一支渠(向南沿一支渠、南山路至)学城路(向东沿学城路至)康源路(沿康源路至)235 国道(沿 235 国道至)青桐路(向西沿青桐路至)三台山大道(向南沿三台山大道至)三台山大道与宿迁市殡仪馆外围交叉口东经118°17′59″、北纬34°02′03″坐标点。
四、期限:至2044年11月30日。有效期届满30日前,需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延续申请。
你单位应采取有效方式,对本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进行公示,以便江苏三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所有利害关系人知悉,并尽快按批复的面积和范围完成对三台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标界立桩。同时,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须按批复的面积和范围修编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江苏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利用,应严格依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法规进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