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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特殊政策支持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2177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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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提高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等政策措施。2012年,国家将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和辽宁等省的半牧业县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范围。自2016年起,国家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将中央财政禁牧补助标准由每亩6元提高到7.5元,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由每亩1.5元提高到2.5元,并设立了绩效评价奖励资金,实施期内政策保持相对稳定。目前,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正处于稳步实施阶段,该项政策到期后,我局将积极会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深入调研科学评估,进一步完善该项政策,合理确定禁牧、草畜平衡面积,将野生动物与牲畜一并纳入草畜平衡中进行测算,防止超载过牧,并促进农牧民转变生产经营方式,提升农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

  二、关于加大对重度退化沙化区域的治理建设力度,提高项目工程投资标准,提升治理建设效果问题

  2016年,国家提高了造林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将人工造乔木林中央补助标准由每亩300元提高500元,人工造灌木林由每亩120元提高到240元,封山育林由每亩70元提高到100元,飞播造林由每亩120元提高到160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的补植补造和改造培育由每亩200元提高到30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67%、100%、43%、33%、50%。鉴于生态保护与建设属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造林工程属中央投资补助性质。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深入调研,加大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研究。

  三、关于完善禁牧区农牧民转产转移后续问题

  国家十分重视牧区农牧民转产转移,多路径、多形式、多层次促进牧民转产就业,不断健全完善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补偿等扶持政策,增聘草原管护员,提高管护员补助标准。鼓励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家庭牧场和草原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草原特色农产品和特色旅游,加大草原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快草原生态恢复步伐,提升草原畜牧业抗灾保畜能力,推广先进实用的科学养畜技术,引导牧民发展多种产业,增强牧民增收能力,扩大增收渠道,并逐步转移草原牧区人口,减轻草原压力,实现草畜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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