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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濒危物种受法律保护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1514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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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次修订将原法的“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保护方针,修改为“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并围绕这一核心,更加明确了相关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方面的职责,提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概念及其保护要求,细化了对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利用、放生、广告等活动的管理规定,完善了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调整、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政策,确立了专用标识和建立执法协作机制等政策措施,加大了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力度。您所关心的内容分别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均有所体现。
  当前,我局正在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抓紧修改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强化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濒危物种保护管理的更大支持,加强野生动物的日常监测和巡护;严格猎捕管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野外种群保护;建立了22个部门参加的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工商、公安、海关、质检、交通运输、网信管理等多个部门,共同强化打击野生动物乱捕滥猎和非法交易;通过与有关保护组织、媒体联合行动,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提高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的保护能力,促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利用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和相关非政府组织人员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保证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正确实施,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野生动物保护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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