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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生态型经济林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7841号)

2018-09-1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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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将国家林业局认定的生态型经济林纳入各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与集体生态公益林同等享受中央、地方和横向生态补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设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地方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地方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目前,符合区划界定办法的公益林已全部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2018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178.34亿元,用于13.77亿亩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为科学合理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保障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对国家级公益林的补进调出等动态管理进行了规定。各地可以按照规定开展国家级公益林补进、调出工作,在保证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生态型经济林补充纳入国家级公益林。对于不能纳入国家公益林范围的生态型经济林,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有效的扶持措施,引导和激励生态型经济林的发展。

  二、关于建立经济林生态补偿绩效评估与考核制度……实现生态优良、产品优质、产出高效和可持续健康经营问题

  对纳入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生态型经济林,应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要求,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资源变化情况年度监测和生态状况定期定点监测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价结果,确保纳入公益林管理的生态型经济林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

  三、关于将生态型经济林建设列为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重点任务……提高生态型经济林产品的品牌效益和市场竞争力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有关“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要求,增加绿色、生态、安全林产品有效供给,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促进林业产业绿色健康发展,2017年我局印发了《关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通知》,明确了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同时公布了《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在建立健全国家经济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评估体系过程中,将生态型经济林作为重要的因素予以考虑,引导经济林“产业发展生态化”,提高生态型经济林产品的品牌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四、关于调整现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制度,细化森林分类经营类型,做好生态型经济林区划界定工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按照培育、保护和利用森林的主导目的,将森林划分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并以此确立不同林种的经营管理和利用、保护制度。林业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方向不同,将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林业分类经营,是在我国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对林业生态功能的要求不断强化的情况下提出的全新的现代林业经营方式。我局高度重视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先后出台了《林种分类(LY/T2012-2012)》《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公益林与商品林分类技术指标(LY/T1556-2000)》《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技术规则》《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等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相关标准、规则等,为实施分类经营奠定了良好基础。在林业分类经营实践中,随着经济林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林区的生态保护问题引起了各界重视,一些专家和学者提出了“生态经济林”的经营模式。下一步,我局将认真总结各地林业分类经营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完善林业分类经营制度和森林分类区划标准,为持续推进林业分类经营做好基础保障,更好地服务国家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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