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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草原执法能力及队伍建设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1377号)

2018-09-1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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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充实执法队伍,健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问题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是《草原法》赋予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神圣职责。但长期以来,草原监管机构设置弱、人员编制少,管理力量不强,难以胜任繁重的草原保护监管任务。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符合中央关于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草原监督管理的精神。

  目前,中央层面对草原监督管理职能已作调整,将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从原农业部划出,与原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地方相关职能和机构也将进行整合调整。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这一重大调整,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按照机构编制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基层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形式、规格及人员编制配备等,应由地方党委、政府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我局将积极配合中央编办,指导地方进一步探索完善草原监督管理体制。

  二、关于加大草原执法基础设施投入问题

  重视草原执法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执法办案设备和设施装备,满足执法工作条件,是各级草原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打击草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的重要保障。我局将积极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建立稳定的草原保护建设投入机制,加大对草原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草原管护员合理的工资待遇和必要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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