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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提案”复文(2018年第0082号)

2018-09-1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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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我局配合财政部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2016年,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2014年以来,我局在吉林省向海、莫莫格国际重要湿地以及雁鸣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共安排中央财政资金8500万元,完成鸟类损害农作物补偿面积8.9万亩,开展了湿地及周边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改善了湿地生态状况,维护了区域生态安全。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财政探索实行了“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将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由地方自主确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和湿地保护对象。相关省份可依据制度规定,结合当地发展实际,进一步明确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支出范围,为湿地保护与恢复提供资金保障。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财政部研究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大力支持湿地保护,促进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推动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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