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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用和捕捉杀害野生迁徙鸟类同样入刑的提案”复文(2018年第0590号)

2018-09-1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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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将食用野生迁徙鸟类者与盗猎者同入刑问题

  我国刑法历来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同时,为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野生动物,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非法狩猎罪”,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食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解决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是否能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专门作出了法律解释。根据该解释,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您所反映的相关行为是可以根据刑法追究的,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法,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二、关于加大对贩卖、运输、经营和食用野生动物的惩处力度问题

  为联合各有关部门应对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国务院于2017年11月15日批准成立了由原国家林业局牵头,21个部门参与的“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在此机制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部署了系列保护和执法措施,从栖息地巡护、市场巡查、口岸查验、网络监管等多环节进行联防联控,形成强大执法声势,收效显著。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阻断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链条,为迁徙鸟类等野生动物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

  三、关于修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问题

  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案,并于2017年1月1日生效。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大幅加大了对迁徙鸟类等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一是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保护范围。在我国有分布的绝大多数已知迁徙鸟类都已纳入上述两类范围,相关名录还将定期调整更新。二是增加了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的保护规定,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三是增加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内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四是进一步规范了野生动物放生行为。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五是加强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对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新闻媒体等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和教育作了规定。您所关注的问题已基本列入法律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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