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请示》(甘林办字[2002]5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问题
根据国家人事部、中编委、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各地对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应当由地方政府确定。目前,有一些省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已经设置为行政机关或者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能否授权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目前,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绝大多数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地方性法规可以授权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三、关于林业主管部门能否委托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种子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据此,如果你省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则可以依据该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得到执法授权或委托执法。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