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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函策字〔2001〕45号 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4日 森林资源管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林木数量认定问题的请示》(鄂林策函[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依法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如果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用测量林木胸径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的,可以采取勘查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现场伐桩,用测量林木根径等方法,确定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具体计算公式,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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