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南、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
为了进一步做好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提高林木种苗质量,规范监督抽查程序和行为,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禁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林木种苗质量实行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两级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抽查)制度。国家级抽查由国家林业局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和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进行。省级抽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国家级抽查后,应当通报抽查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实行国家级抽查的单位和个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一年度不得另行抽查。
第三条抽查依据林木种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四条抽查对象为全国生产、经营、使用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级和省级抽查每年度1次。
第五条委托抽检单位应提前下达任务,承检单位制定林木种苗抽查方案,报经下达任务单位批准后方可抽检。
抽查方案包括:林木种苗学名、检测和判定依据、主要检测项目、承检单位名称、被抽查单位和个人名单、抽检经费的预算等。
第六条 承检单位应当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1)进行抽查。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被抽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提供所抽的林木种苗。
承检单位所抽的林木种苗应当以满足检验的需要数量为准,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和个人超数量提供林木种苗;承检单位对抽取的林木种子样品在检验之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第八条 承检单位在检验结束后1个月内,应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见附件2)分别反馈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并抄送下达任务单位。
第九条 国家级抽查由国家林业局发布抽查通报。省级抽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抽查通报。
第十条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抽查结果。
第十一条 承检单位收到被抽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下达任务单位,必要时可复检1次。
复检适用本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抽查表格及结果要使用规范化的格式。抽查表格见附件3、4、5、6、7、8和《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的附录C、D。
第十三条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抽样和检验应当有详细记录,检验数据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违反本规定的,按《种子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抽查。对拒绝抽查的,种苗质量按不合格论处,并予通报。
第十五条抽查所需经费由下达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拨付。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 )种监通字第 号
:
兹委托检验中心(站)同志等
人前往你处对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查,抽样检验。
请接洽
下达任务单位(盖章)
(有效期限 天) 年 月 日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此联下达任务单位、承检单位、被抽查单位各一份)
附件2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根据的统一部署,年第季度对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林木种苗进行了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综合评价为。
现将检验结果通知你们,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通知书后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逾期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附: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
检验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送被抽查单位和个人,承检单位留存,同时送下达任务单位。
附件3
林木种子抽样单
编号:
被抽查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经济类型:国有[ ]集体[ ]个体[ ]
抽样领域:生产[ ]经营[ ]使用[ ]
生产许可证:有[ ]无[ ]证书编号:
经营许可证:有[ ]无[ ]证书编号:
种子标签:有[ ]无[ ]
附件4
林木种子抽查项目表
林木采种登记表编号
树种名称学名
产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市(县)乡(林场)
采种时间年月日 加工调制方法
容器名称容器件数
本种批重(kg)本种批编号
贮藏条件贮藏时间
抽样地点抽样时间
抽样工具抽样方法
初次样品数个,混合样品重(g),送检样品重(g)
被检样品分取方法
样品封缄标志
检验项目
抽样人 被抽查单位负责人
承检单位(盖章): 被抽查单位(盖章):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苗木抽样单
编号
被抽查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经济类型:国有[ ]集体[ ]个体[ ]
抽样领域:生产[ ]流通[ ]使用[ ]
生产许可证:有[ ]无[ ]证书编号:
经营许可证:有[ ]无[ ]证书编号:
种子标签:有[ ]无[ ]
苗木:
树种 苗龄
苗木类型:播种苗[ ];移植苗[ ];插条苗[ ];嫁接苗[ ]
抽样环节:苗圃地[ ];起苗后[ ];造林地[ ]
抽查量株 苗木总量株
(备注:造林地的苗木质量抽样方法:随机选择抽样地点,根据抽样地点,随机选择小班。在小班内抽取样行,根据样行抽取单株,抽取单株的数量依据《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表1的规则抽样。
抽样人被抽查单位负责人
承检单位(盖章): 被抽查单位(盖章):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苗木抽查项目表
编号:
树种(品种) 抽样地点
苗批号 抽样时间
1 | 种子产地 | 省(市、区) 县(市、旗林业局)乡(林场) | |||||||
种子来源 | 优良种源区 | 一般采种林 | 临时采种林 | 种子园 | 母树林 | 散生木 | |||
2 | 苗木类型 | 播种苗 | 移植苗 | 嫁接苗 | 插根苗 | 插条苗 | 容器苗 | 埋条苗 | |
3 | 苗木用途 | 工程造林 | 世行贷款造林 | 经济林 | 一般造林 | 四旁绿化 | |||
4 | 检测项目 | 苗龄 | 苗高 (cm) |
地径 (cm) |
根系 | 密度 株/m2 |
病虫害情况 | ||
主根长(cm) | 根幅 | ||||||||
5 | 抽样方法 | 苗批 | 样行 | 样地 | |||||
6 | 持证情况 | 苗木质量检验证 | 苗木检疫证 | ||||||
抽查人: 被抽查单位负责人
承检单位(盖章): 被抽查单位(盖章):
抽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树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一、基本情况
1.抽查任务下达单位
2.承检单位
3.抽查时间
4.树木种子树种名称、拉丁学名
5.受检单位
6.抽样地点
7.种批数量
8.检验人员
二、检验内容及结果
1.检验项目
2.检验依据
3.检验结论
三、建议
附件8
苗木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一、基本情况
1.抽查任务下达单位
2.承检单位
3.抽查时间
4.林木种苗树种名称、拉丁学名
5.受检单位
6.抽样地点
7.苗批数量
8.检验人员
二、检验内容及结果
1.检验项目
2.检验依据
3.检验结论
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