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驻有关省(自治区、公司)森林资源监督办:
为充分发挥红树林在维护和改善海湾、河口地区生态环境,抵御海潮、风浪自然灾害,净化陆地径流,防治近海海洋污染等方面的作用,多年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红树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根据2001年我国首次对红树林资源的全面调查结果,全国现有红树林资源总面积82757.2公顷。但我国红树林资源遭受破坏严重,面积总体呈下降趋势,仅80年代以来,全国红树林面积减少就达12923.7公顷。为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有效制止对红树林的破坏,促进红树林资源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1号)明确规定,国家林业局具有组织、指导全国红树林资源管理的职责;同时,我国是国际湿地公约的缔约国,国务院确定林业部门为我国湿地公约履约和管理部门。按照湿地公约对湿地范围的界定,沿海滩涂及其它适宜发展红树林的区域均属于湿地,应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因此,有关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据此进一步做好工作、理顺关系、落实职责,将红树林统一纳入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范畴,依法实施对红树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
二、坚决制止一切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各有关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中发现破坏红树林行为或在红树林资源分布区域内挖塘养殖、围垦造田和乱征乱占等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要查清责任,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毁林开垦的红树林地,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复垦还造红树林;对逾期拒不还林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还林,所需费用由毁林开垦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担负。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红树林资源的确权发证和林地管理工作。各有关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抓紧做好红树林资源的登记造册和林权证书的核发工作,依法保护红树林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红树林林木、林地,除依法核发林权证书外,不得发放其它任何形式的土地权属证书。红树林资源是沿海基干防护林带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确需征用占用红树林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一律从严控制,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全额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相关费用,坚决杜绝非法征用占用红树林地现象的发生。
四、切实加快红树林资源的恢复和发展步伐。目前,我国人工红树林的面积仅1531.1公顷,全国尚有红树林宜林地面积58848.2公顷,加快红树林资源的恢复与发展,是当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有关地方要按照《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和《全国沿海防护林建设二期(2001-2010)工程规划》的要求,将红树林的恢复与发展作为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大红树林的自然恢复、人工营造的力度。凡规划为发展红树林的地域,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划期全部恢复为红树林植被。各有关地方和单位要积极开展红树林培育和恢复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一批红树林种苗基地,为红树林资源的持续增长奠定基础。
五、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截止目前,我国已建立红树林保护区14处,其中林业系统管理的保护区11处;红树林国际重要湿地3处,其中林业系统2处。保护区红树林面积占红树林总面积的63.2%。实践证明,建立红树林保护区是保护和发展红树林资源一个行之有效的重要途径。各有关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做好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对已建立的红树林保护区要切实强化管理责任,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制,提高管理实效;对需要和适宜建立红树林保护区的地方,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规划设计和申报、批准工作,以有效扩大红树林保护区的面积;对符合红树林国际重要湿地条件的地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红树林国际重要湿地。
六、建立健全红树林的资源调查和资源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红树林的资源状况及其消长变化动态,是科学制定红树林资源培育和发展规划、强化红树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在2001年次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红树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开展动态监测。同时,要结合森林资源和湿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本地区红树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载和更新红树林资源的变化情况,实现对红树林资源信息的动态管理。红树林资源分布的地区和单位,要依据调查监测结果,编制红树林经营方案,报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以科学经营、培育、保护和管理红树林资源。
七、进一步加大依法保护发展红树林资源的力度。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红树林保护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真正使红树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资源林政部门、森林公安机关、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红树林的执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大或典型破坏红树林资源的案件,在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要积极开展经常性和多种形式的有关红树林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红树林资源的意识,为红树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OO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