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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护发〔2001〕68号 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5日 野生动植物保护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规定的通知

 

四川、陕西、甘肃省林业厅:

    为规范野外大熊猫的救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野外大熊猫资源的保护管理,及时有效地救护、治疗野外病饿伤残大熊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野外大熊猫救护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国家林业局关于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关于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的规定。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野外大熊猫的救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野外大熊猫资源的保护管理,及时有效地救护、治疗野外病饿伤残大熊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野外大熊猫,是指在野外环境中,处于伤残、疾病、饥饿等非正常生存状况,且只有采取人工救护措施才能使其恢复或部分恢复正常生存状况的大熊猫。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法主管全国野外大熊猫救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野外大熊猫栖息地的县以上林业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野外大熊猫救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大熊猫救护机构,应遵照本规定负责野外大熊猫的救护、治疗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省级大熊猫救护机构应是经国家林业局根据大熊猫保护管理需要批准设立的。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鼓励保护大熊猫生存栖息地,保护和救护野外病饿伤残的大熊猫,制止、检举和控告对非法捕杀大熊猫或者破坏其生存栖息地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救护人员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六条在野外发现病饿伤残大熊猫,应尽快向发现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将病饿伤残野外大熊猫送至附近具备交通和通讯条件的地点,并在到达上述地点后8小时内向发现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野外大熊猫所在地的自然保护区或者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有关病饿伤残大熊猫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现场看护、抢救和治疗。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抢救、治疗、看护野外大熊猫的情况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报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经现场救护或医疗后的野外大熊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省级大熊猫救护机构认为可以放回原栖息地的,应当尽快将大熊猫放归原栖息地。

    对病饿伤残情况严重的且无法进行现场救护、治疗的野外大熊猫,自然保护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将野外大熊猫转移到具备医疗条件的地点进行救护、治疗,或者转移到省级大熊猫救护机构进行救护和治疗。

    第十条经救护、治疗的野外大熊猫不宜放归其栖息地的,应送省级大熊猫救护机构收养。救护单位应自救护大熊猫始120天内提出申请处理意见,经所在地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除非有严重危及大熊猫幼仔生存的情况,严禁捕捉大熊猫幼仔。

    第十二条对死亡大熊猫的皮张、毛发、骨骼、器官等标本要做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救护机构应将处理方式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所有大熊猫的救护、转移和放归过程应以照片、录像以及文字资料等形式立案建档。

    第十四条每年131日以前,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向国家林业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省救护、治疗和收养大熊猫的情况。

    第十五条在救护、治疗野外大熊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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