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树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形象,促进国家级森林公园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启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图样见附件1)。《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暂行办法》(见附件2)同时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图样
2.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暂行办法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是指“中国国家森林公园”(NATIONAL FOREST PARK OF CHINA)名称、图形及其组合。
第三条 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为国家林业局专有的官方标志。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的名称、文字、图形和色彩。
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承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正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均可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作和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不需授权,但不得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和使用。
国家级森林公园使用该专用标志,必须经国家林业局授权。
第五条 申请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由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经国家林业局审核通过,向提出申请的国家级森林公园颁发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授权使用书。
第六条 经授权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在以下场合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
(一)森林公园主要及次要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
(二)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著位置;
(三)森林公园景区景点的指示标牌;
(四)森林公园内用于游览的服务、接待、娱乐设施及交通工具;
(五)通向森林公园的公路的指示路牌;
(六)森林公园印发的旅游宣传品;
(七)森林公园工作人员的制服、名片及办公用品;
(八)森林公园自主开发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及产品外包装;
(九)由森林公园主办的节庆、会议、宣传活动。
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不得在上述场合以外的地方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统一专用标志。
第七条 属第六条第一、二项情况下使用的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统一由国家林业局制作。
第八条 已授权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被撤销或降级的,其享有该标志的使用权也将被取消。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管,凡发现违反本办法使用的,一律责令其纠正。
对已授权森林公园违反本办法使用拒不纠正的,由国家林业局取消使用授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使用的,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
未经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使用且拒不纠正,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十条 取消对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的使用授权,由国家林业局出具取消授权通知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