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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函策〔1999〕14号 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8月30日 森林资源管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

 

广东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盗挖”林木可否按“盗伐”林木予以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将他人所有的林木以挖掘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属于盗伐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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