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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盗挖”林木可否按“盗伐”林木予以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将他人所有的林木以挖掘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属于盗伐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10-林函策字[1999]14号(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