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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濒办字〔2004〕71号 林草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10日 野生动植物保护

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现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活动依法、健康、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一般贸易、无偿提供、展览表演、引种繁育、标本交换、邮寄及其它各种方式的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的单位,包括有关进出口公司、饲养场、繁育中心、人工培植场、苗圃、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水族馆、标本馆、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野生动植物的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是指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书》)和《非<< span="">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物种证明》)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部分和产品的进出口活动。

    第三条国家濒管办是全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机构,应积极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家濒管办总部委托具备备案登记条件的国家濒管办办事处(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指定区域内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机构管辖范围见附件1

    第五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的程序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在第四条指定的备案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领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可通过国家濒管办网站(http://www.cites.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

    (二)填写《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应按《备案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所填写内容应完整、准确和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登记表》右边的条款,并由法人代表签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构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如有野生动植物加工贸易的单位,应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

    3、备案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由进出口单位收执的原备案登记表(如属备案登记变更的情形)。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构应对符合要求的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接收,并指定一个专属备案登记号,备案登记号格式为“办事处所在地城市简称+‘企备’+[年度]+3位序号”,如“京企备[2004]025号”。即时或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机构公章。一份《备案登记表》由备案登记机构留存,另一份《备案登记表》交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收执。

    第七条备案登记机构应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相关材料,并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国家濒管办总部和国家濒管办办事处在受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申报材料时,可请进出口单位出示《备案登记表》或提供备案登记号。

    第九条《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30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构,收到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提交的变更《备案登记表》的材料后,应当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对原《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包括由备案登记机构留存的和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收执的,由备案登记机构加盖注销章予以注销。

    第十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中止其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活动或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被取消进出口资格,均应在上述情况发生30日内,到备案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登记表》。

    第十二条备案登记机构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国家濒管办应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申办《公约证书》和《非公约证书》的表现进行记录,并对其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四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表现情况的记录

    国家濒管办总部及其办事处,应就其职责范围对其涉及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申办《公约证书》和《非公约证书》的表现情况,按照《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表现评估表》(以下简称《表现评估表》)的要求进行动态记录,《表现评估表》的样式见附件3

    第十五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表现记录信息的交换

    国家濒管办总部及其办事处,就当年内各自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申办《公约证书》和《非公约证书》的表现记录情况,于每年1231日前告知相对于该进出口单位的备案登记机构。

    第十六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的表现评估

    备案登记机构,应按照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表现评估表的要求,就国家濒管办总部及其办事处提供的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申办《公约证书》和《非公约证书》的表现记录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其进行表现评估,同时提出规范进出口管理方面的建议。

    备案登记机构应将其受权管辖范围内的进出口单位的信用评估情况,于次年131日前报国家濒管办总部。

    第十七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奖惩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国家濒管办应依照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法律法规,适时研究和制定规范和引导进出口单位依法开展进出口活动的政策措施。对合法经营并具有良好表现记录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实行便利政策;对于具有不良表现记录的,对其申报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对进出口活动进行严密监管,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其警告或停发证明书的处理,严重者,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国家濒管办应积极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的综合协调,促进和引导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濒管办应积极推进并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的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濒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机构及其管辖范围

    2.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表

    3.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表现评估表



附件一: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机构及其管辖范围

序号

备案登记机构名称

管辖区域

1

国家濒管办北京办事处

北京市、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

2

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

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

3

国家濒管办天津办事处

天津市

4

国家濒管办广州办事处

广东省、湖南省

5

国家濒管办福州办事处

福建省、江西省

6

国家濒管办成都办事处

四川省、重庆市

7

国家濒管办南宁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

8

国家濒管办沈阳办事处

辽宁省、吉林省

9

国家濒管办哈尔滨办事处

黑龙江省

10

国家濒管办石家庄办事处

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

11

国家濒管办济南办事处

山东省

12

国家濒管办杭州办事处

浙江省

13

国家濒管办昆明办事处

云南省、贵州省

14

国家濒管办拉萨办事处

西藏自治区

15

国家濒管办乌鲁木齐办事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6

国家濒管办海口办事处

海南省

17

呼和浩特办事处

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附件二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表

编号:企备 [        ]号备案日期:年月日

进出口单位基本情况

本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以及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相关的其他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二、本单位实际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标本,其实质性内容与申报材料、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核发的《公约证书》、《非公约证书》及《物种证明》证面载有的一致;

三、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以及所提交的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表》;

五、《野生动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构办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六、由于任何原因中止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活动或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停止执业,在30日内到备案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中文名称


单位英文名称


单位中文地址


单位英文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海关注册号


进出口企业代码


工商登记注册号


注册资金


法人或负责人姓名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基本情况

经营类型

自营□代理

进出口类型

□进口         □出口          □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

野生动物

□观赏动物     □实验动物      □食用动物         □药用动物

野生植物

□观赏植物     □用材植物      □食用植物         □药用植物

年贸易量(数量/单位)


年贸易额(万元)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在填表前请认真阅读右边的条款,并在其右下角相应位置签章。

备案登记机构

签章

年月日









 

附件三

              野生动植进出口单位表现评估表

编号:企备〔〕号       记录时间:自 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表现记录

项目内容

频次动态记录

满分值

每频次扣分

总扣分

(允许负分)

终得分

未按要求补充和改正申报材料的次数


10

5



未按要求提交海关报关单的份数


10

10



变更和延期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份数


10

2



逾期未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份数


10

2



未退回失效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份数


10

4



逾期未返还证明书海关回执的份数


20

3



不按要求办理和变更备案登记手续的次数


10

5



不按要求通知注销备案登记表的次数


10

10



不配合国家濒管办及办事处监督检查的次数


10

10



合计


100




表现评估

评估等级

实际得分

评估等级标准

A

B

C

D

90-100

75-89

60-74

60分以下







管理对策

建议采取的管理措施:


    考核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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