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林策函[1996]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直接实施盗伐、滥伐林木行为,那么应当依法追究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如果当事人直接实施了盗伐、滥伐林木,那么应当依法对该当事人从重处罚。
上述盗伐、滥伐林木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雇主雇佣他人盗伐、滥伐林木的,如果被雇者不知是盗伐、滥伐他人林木的,应由雇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被雇者明知是盗伐、滥伐他人林木的,被雇者也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