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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资调〔1998〕22号 林草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5日 森林资源管理

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了加强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管理,现将《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

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是重要的基础技术资料,为了既保证充分利用又符合保密规定,做到使用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包括样地调查记录,统计分析表格、文字报告及图面资料等。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的管理与发布工作。


第二章    数据管理


    第四条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样地的原始记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存和管理。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有专人妥善保管,定期整理,作为永久性档案保存,不能损坏、丢失和销毁。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各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负责将本监测区内各期样地调查的有关数据和统计表、清查报告和样地位置图输入计算机储存,并储存在磁盘或光盘,备份3套,设有专人负责保管与维护,登记造册,专柜存放,定期(一般为半年)检查,防止损坏和数据丢失,不经批准,不得对外使用和公布。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各区域监测中心在复查省(区、市)内外业工作结束后,除按规定上报复查结果外,还需要将存有样地调查数据、统计表、清查报告和统计程序的磁盘或光盘报国家林业局资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资源管理部门设专人对全国各省(区、市)各期样地调查数据、统计表及成果报告等资料管理与维护。


第三章     数据使用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引用全国森林资源数据时,以国家林业局提供的《全国森林资源统计》为准。如要使用样地调查有关数据,则要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用途与数据范围,经国家林业局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提供。并且,统计成果要交批准部门备案,成果如需公开发表,应经国家林业局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使用样地数据进行本省(区、市)的森林资源统计分析,需要公开发布数据时,应以国家林业局提供的《全国森林资源统计》为依据,森林资源各项指标不能在各省(区、市)间自行排序发表。

    第十条 各省(区、市)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样地数据是一套完整的调查样本,一般情况下不能任意选取部分样地的数据用于区域的森林资源估测和评价,以免对资源数据产生干扰与造成混乱。

    第十一条 不得以电子、机械、复印或其他任何形式和方法将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任何部分加以翻印、存入检索系统或传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与完善资源数据管理和服务机制,使用现代技术手段(如国家林业局局域网和因特网),在保守国家机密的原则下,分层次对外开放使用。

    第十三条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所有数据实行有偿使用,收费办法另行规定,全部收入用于支持森林资源数据的采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使用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的单位及个人,违反以上规定的数据无效,并由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重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源和林政管理司

199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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