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决定将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9号和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委托上海市林业局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实施的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复制推广到上海市行政区域。现将国家林业局进一步委托上海市林业局实施的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进出口野生动物活体的申请人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地点位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并在上海市注册的单位;
(二)进出口野生动物制品的申请人为在上海市注册的单位。
二、委托事项
“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和“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事项中:
(一)进口除大熊猫、虎、豹、象、熊、犀牛、麝、穿山甲、赛加羚羊以外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附录III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二)出口人工繁育来源的虎纹蛙、鳄类、龟鳖类、梅花鹿、鸵鸟、马鹿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附录III的非原产我国的羊驼、犀鸟活体及其制品。
三、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林业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受委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17年11月1日起,国家林业局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适用范围的申请人到受委托机关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
受委托机关名称:上海市林业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68号(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021—52567788
五、国家林业局地址、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编100714)
联系单位: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84238578
六、其他
以上委托实施后,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9号和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局
2017年10月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