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新修订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对2000年发布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衔接工作,2000年发布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可以延长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20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