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http://www.forestry.gov.cn2013-09-05来源:森林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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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策发〔2007〕11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请示》(京绿法文〔200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院落转让给农村居民个人所有,采伐该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不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特此函复。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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