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字体:  打印本页    【下载】 分享到: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策发〔2007〕113号 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5日 森林资源管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请示》(京绿法文〔200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院落转让给农村居民个人所有,采伐该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不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特此函复。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