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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浙林办便〔2008〕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以采伐方式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中的树木的,除应当依法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外,还需要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除重点国有林区外,其他地区不需要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采伐申请。
特此复函。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52-林策发[2008]189号(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