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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函策字〔2003〕17号 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5日 森林资源管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

 

北京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林发(策)[200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地点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无证采伐。其中,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当定性为盗伐林木行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当定性为滥伐林木行为。

    此复。

 

    附件:北京市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二〇〇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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