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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函策〔1999〕190号 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8月30日 森林资源管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因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如何认定的请示》(林办[1999]1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和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整地、种苗、造林、管护等有关费用。其中: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按违法行为人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整地、种苗、造林、管护等有关费用,可按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实际支出确定,也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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