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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国营林场自建水库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请示》(苏林政〔2013〕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函复如下:
以解决林业生产用水为目的,修建小型水库及取水输水配套设施,并主要用于林业生产灌溉的,属于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执行。
2013年3月8日
(注:此文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301-林策发〔201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