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各铁路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邮政局,各民航管理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为了防止危害森林植物的危险性病、虫传播蔓延,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现就国内运输、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应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和应检区域,按照管住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利市场流通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铁路、民航、邮政部门,根据《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见附件1),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具体的检疫对象、时间、地区,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铁路、交通、民航运输企业、单位、个人和邮政部门承运、收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第一联(见附件2)。《植物检疫证书》须在有效期内,且货、证相符。省内运输和出省运输分别使用《植物检疫证书》(省内)、《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由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每车(每批)一份,并随邮单或货物运单寄运收货单位或个人。
三、承运人和邮政部门如发现证书过期、货证不符或伪造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应通知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处理。
四、森林植物检疫人员需要在车站、码头、机场、港口、邮局等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有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需在车站执行检疫任务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事先通知这些地点的上级部门。
五、对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违反有关部门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各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农牧渔业部、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国家民航局1983年8月1日印发的《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中涉及林业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
2、植物检疫证书(样式)
国家林业局 铁道部 交通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邮政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
下列植物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以及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包装材料: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子等森林植物;
三、运出疫情发生县的松、柏、杉、杨、柳、榆、桐、桉、栎、桦、槭、槐、竹等森林植物的木材、竹材、根桩、枝条、树皮、藤条及其制品;
四、栗、枣、桑、茶、梨、桃、杏、柿、柚、梅、核桃、油茶、山楂、苹果、银杏、石榴、荔枝、猕猴桃、枸杞、沙棘、芒果、肉桂、龙眼、橄榄、柠檬、八角、葡萄等森林植物的种子、苗木、接穗,以及运出疫情发生县的来源于上述森林植物的林产品;
五、花卉植物的种子、苗木、球茎、鳞茎、鲜切花、插花;
六、中药材;
七、可能被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其它林产品、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
附件2:
(检疫标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林( )检字No:xxxxxxxx
产地 | |||
运输工具 | 包装 | ||
运输起讫 | |||
发货单位(人)及地址 | |||
收货单位(人)及地址 | |||
有效期限 | |||
植 物 名称 | 品名(树种) | 单 位 | 数 量 |
合 计 | |||
签发意见:上列植物或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本省(区、市)及调入省(区、市)补充检疫对象、调入省(区、市)要求检疫的其它植物病虫,同意调运。 委托机关(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 签发机关(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 检 疫 员 |
注:本证无调出地省级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受托办理本证的须再加盖承办签发机关的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和检疫员签字(盖章)无效;2.本证转让、涂改和重复使用无效;
3.一车(船)一证,全程有效。
(证书一式三联,第二联寄调入地森检机关,第三联存签证机关)
(检疫标志)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林( )检字No:xxxxxxxx
产地 | |||
运输工具 | 包装 | ||
运输起讫 | |||
发货单位(人)及地址 | |||
收货单位(人)及地址 | |||
有效期限 | |||
植 物 名称 | 品名(树种) | 单 位 | 数 量 |
合 计 | |||
签发意见:上列植物或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本省(区、市)补充检疫对象,同意调运。
签发机关(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 检 疫 员 |
注:本证无调出地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和检疫员签字(盖章)无效; 2.本证转让、涂
改和重复使用无效; 3.一车(船)一证,全程有效。
(证书一式三联,第二联寄调入地森检机关,第三联存签证机关)